黃某某、陳某某,編造網絡謠言!罰!
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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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起

公安部部署開展為期一年的

「打擊整治網絡謠言」專項行動

莆田公安機關迅速行動

聚焦網絡謠言

網絡暴力等網絡亂象

積極開展打擊整治



案例一

「社會大哥撈醉駕?」➩  謠言!拘留!

近日,北岸分局依法查處一起惡意編造傳播網絡謠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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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網民黃某某在某短視訊平台編造發布「社會大哥在莆田真好使,醉駕給我整出來的」謠言信息,引發網民關注討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經查,黃某某無在莆涉酒醉駕被查處的相關記錄。黃某某對自己為博取關注、吸引眼球而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目前,北岸分局依法對黃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案例二

「莆田又一起砍死人事件?」➩  謠言!警告!

1月1日,網民陳某某在某網絡平台,以本地方言編造「莆田又出現一起砍死人事件」等不實信息,擾亂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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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陳某某為博人眼球、吸引流量,故意張冠李戴,利用網絡上查詢到的其他案件信息故意編造謠言。 目前,仙游縣公安局依法對其予以行政警告處罰。


我國已經規定 編造傳播

網絡謠言的法律 責任

網民觸犯相關規定

必將承擔 民事責任

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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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實;(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違法責任
行政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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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 【 侮辱罪】 誹謗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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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  【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


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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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

網絡謠言 虛假信息

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

侵犯公民合法權益

必須堅決予以打擊


每個公民都應當遵紀守法

在紛繁復雜的網絡世界

保持清醒的頭腦

共同守護清朗有序網絡空間


出品:城廂公安融媒體中心

來源: 莆田警方在線

嚴禁無授權轉載,違者將面臨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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